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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為強行法規,違反可訴請確認該決議無效  
四十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為強行法規,違反可訴請確認該決議無效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
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
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而
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時所新增,其目
的在於公寓大廈如欲在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時,應經該頂層或
設置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以保護各該利害關係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避免其他樓層事不關己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多數決之方
式強行通過在公寓大廈之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以侵害該頂層或設置樓層之區分
所有權人之權益。故上開規定之性質,應屬強行法規。又「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亦定有明文。從而,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所決議之內容,自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乃屬當然。經查,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已自認該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召開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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